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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能让著作人变“杨白劳”(第四版)

文章来源: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 2012-09-07

    “争取,还有希望;不争取,惟有改行。”近日,陈辉权在微博上“发声”如是说。究竟是什么原因让一个资深音乐人发出如此痛心疾首的呼告呢?原来是国家版权局公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法权》(修改草案)侵犯了原创者的权利,引起了音乐界的不安。
 近几年,有关于音乐作品版权问题纠纷不断,修改《著作权法》势在必行。但凡法律都应该越修越完善,然而《著作权法》修改草案对音乐界来说却是个坏消息,因为它没有满足著作权人的合法诉求,反而变相侵犯了他们的权利。
 按照修改草案的规定,作者的权利几乎被架空了。修改条例规定,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,只要给音著协支付费用,就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去翻唱出版这首歌。这无疑是赤裸裸的掠夺行径。通过立法,夸张地缩短保护期,然后让音著协强行越俎代庖,一个音乐作品在三个月后,就可以绕过原创人而被授权使用,行使著作权人的权利,违背基本的法理,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严重侵害。作者辛辛苦苦创作出来的作品凭什么三个月后就得易主呢?易了主之后,是实现了版权局保护著作权人权利的初衷,还是实实在在地让他们有冤无处伸?
    从更大的方面来说,《著作权法》(修改草案)无视音乐作品的市场规律。我们都知道,优秀的音乐作品有很强的生命力,就像王菲和陈奕迅的歌曲《因为爱情》发行一年仍传唱不息,所以三个月如此短的期限并无实质意义。而一旦超出这个控制期,任何人只要向音著协交了费,就可以摆平原创者。这样一来,原创者成为了被动一方。可又有谁甘心为他人作嫁衣裳呢?所以,音乐人转行在所难免,幕后创作者流失殆尽也是有可能的,这样无疑给民族音乐市场带来颠覆和摧毁。
 如果作品所有权3个月后即易主为音著协,那么无法避免出现利益分配的争端。在现代社会的利益分配中,收获最大的一方理所当然是付出社会劳动最多的一方。而按照修改过后的条例,最大的赢家显然是可以收取使用费的音著协。“《十五的月亮》16元”,我们常用此来形容创作者收益的寒酸,在《著作权法》(修改草案)的情境下,创作者的付出和所得会愈加不成比例。本该处于利益分配中心的原创者却遭到如此不公平的待遇,成了十足的“杨白劳”,怎能不叫人愤慨?
 如果这样的草案最终通过,音乐界会面临灭顶之灾。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,需要更加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。《著作权法》如果不能保护人们的合法权利,那损害的不仅是个人的利益,还有整个文化产业的创作活力。